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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009-11-03

国税总局10月30日明确,不管收费主体如何变化,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总局称,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国税总局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电力改革与管理研究网

标签:国税总局明确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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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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