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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明年起试行

作者:于华鹏  2009-11-25

跨省(区)电能交易将有监管办法。昨日,电监会公布了《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明年起,电能的组织和交易方式将有明确规范和监管。

跨省(区)电能交易主要包括跨省(市、区)电能交易和跨大区电能交易。根据办法,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发电企业委托本省电网企业与省区以外的电网企业进行电能交易。

根据规定,跨省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将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制定,经国家电监会审核后组织实施。而跨区电能交易的工作方案和规则,则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并实施。

“跨省(区)电能交易可以采取自主协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方式。”电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的购电价格由售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如果输电价格中已明确损耗,输电损耗不再单独收取。跨省(区)电能交易的购、售电价格价差,在扣除跨省(区)输电价格后有盈余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此外,电力企业将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跨省(区)电能交易的有关信息,电力监管机构也将定期对电力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

来源:北京商报

标签:跨省电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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