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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 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作者:程群  2010-06-08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从6月1日起,广西调整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能源消耗超限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从6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开始执行新标准。实行新标准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和电力需求管理。

自治区物价局规定,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6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不含一倍)的,在现行广西大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下的(含50%),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来源:新华网

标签:广西,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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