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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法保护电力设施及电能

作者:高立联  2010-09-30

9月25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专题审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其中的电能保护内容是在原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新增的重点内容。

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山东省每年有2000多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案件发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自2000年起,与山东省公安厅联合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2006年以来,山东省各地把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处罚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时,1995年颁布施行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存在执行主体缺失、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

“通过立法手段和行政措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正常供应、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是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共同义务和责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鲍志强日前在东营、日照进行立法调研时说。

2009年,山东省启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立法程序。今年年初,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电力立法纳入今年全省地方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山东公司充分学习借鉴外省电力立法经验,起草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经多次修改,该条例于9月14日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代表表决后,该条例将于年内正式出台。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山东省,立法,保护电力设施,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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