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电网公司组织修订了《海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和直属各单位领导安全职责和到位规定》。
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正职是本单位事故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行政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责任缺位、协调不及时和相互推诿负领导责任,每年至少1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要参与安全生产较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对违反事故调查堆积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行使职权向上报告,每年至少6次深入基层生产一线。《规定》还规定,在干部考核、选拔、作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把胜任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配备下级领导人员的主要条件之一。新《规定》的颁发,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传递机制,有效衡量各单位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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