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获悉,该省差别性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征收方法和收入适用范围已经明确。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电监办和山西省电力公司出台《山西省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入,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由山西省电力公司按规定随电价一并征收,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按季全额上缴省国库,作为省级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差别性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入主要用于该省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返退支出和征收手续费用支出等。其中惩罚性电价收入,待国家明确使用范围后,将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该省实际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称,差别性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入将以拨款、投资补助、应用示范推广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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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
山西省境内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
执行惩罚性电价的范围
山西境内的企业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差别电价的执行时限及标准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八大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惩罚性电价的征收标准
按照 《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0】181号)规定,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差别电价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即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差别电价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即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同时属于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征收范围的,按规定加价标准分别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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