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浙江偷电第一案”,犯罪嫌疑人叶凤标、王严有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叶凤标等人令人震惊的不仅是涉嫌盗窃高达506万余元的电费,他们还涉嫌偷电生产并销售总计2300万余元的地条钢。这些地条钢如同“定时炸弹”,一旦流向建筑工地,后果不堪设想。
盗电只为违规生产地条钢
今年40岁的浙江文成人叶凤标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却很能折腾。
2008年初,叶凤标与人合作在建德市办了一家生产地条钢的厂,当年3月,工厂建成六天就被建德市工商局取缔,主要设备被没收。2008年7月,叶凤标不思悔改,又在金华开办了金标机械加工厂,重新购买设备,自己任法人代表,厂里一共有10多个人,通过电炉将铁刨花熔成钢水,生产地条钢。
地条钢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地条钢是用中频炉把废钢铁熔化,再倒入简易铸铁模具内冷却而成。其间,既不进行任何分析化验,也无温度等质量控制,用这种方法炼出的钢,90%以上属于不合格产品。成品地条钢外观与普通钢没有显著区别,但质量没有保障,甚至用手一扳就会变形,从1米多高的地方掉下去就能断成几截。 地条钢产品直径、抗拉强度等均难以符合国家标准,大部分产品存在脆断的情况,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叶凤标生产的主要产品是钢坯。以钢坯为例,原料废铁收购价格是每吨2400~2800元,钢坯市场销售价格是每吨4300元左右,扣除工人的工资、电费、营运成本以及税费等,每月都亏本。生产地条钢的电费成本高得吓人,主要生产设备电炉的功率是700千瓦,按照0.863元每千瓦时来算,每小时电费就要604.1元,每天工作12小时,电费就要7924.92元,每个月电费高达20余万元,再加上其他高耗能机械,每个月电费要达到上百万元。
因为地条钢生产时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因此,打击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最简单、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是切断存在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企业的电力供应。狡猾的叶凤标为牟利铤而走险,不但瞒天过海没被切断电力供应,反而动起了“节能省电”的歪脑筋。
工厂装监控工人只上晚班
叶凤标交待,他通过网络联系了一个自称有“节能技术”的福建人。福建人来厂后声称马上可以搞节能,且所需改变并不复杂。福建人将低配电表拆下,倒腾一阵,重新装上,又钻进高压配电房折腾一番,随即完工。
福建人给叶凤标两个遥控器,上面有A、B、C、D四个按钮,按下ABC任何一个键,电表就停止工作,而按D键电表就恢复工作。这项花费2万元的“技术”上马后,效果立竿见影。叶凤标心里清楚此技术就是“偷电”。为防止有关部门检查,叶凤标将生产时间安排在傍晚5点钟到清晨六七点钟,并在厂边装了三个监控器,分别对准大门、围墙外面的中路和变电器,只让外甥王严有等人负责看监控录像。工人都被告知,晚上用电便宜,所以上晚班。
金标机械加工厂虽然工艺落后,产品低劣,销路却很好,叶凤标在江西上饶、江苏镇江等地都有稳定顾客,订单不断。10多个工人每天忙碌,锅炉工每天可以烧八九炉,每炉产钢约有一吨,这样一天就可以生产八九吨地条钢。机器开始运作,机械厂的大门就关闭,停止电表工作,直至生产结束。
为掩人耳目,叶凤标每天让电表正常运转3个多小时,每个月高达上百万元的电费,象征性地交三四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在2008年6月到2009年11月20日,该厂每天盗电8489.5元,从2009年11月21日到案发每天盗电10137元。从2009年7月到2010年1月10日,叶凤标共计盗窃工业用电价值506万余元,创下了浙江省偷电金额最高纪录。
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价值2382万元
2010年1月10日,经金华电业局报案,公安机关在金标机械加工厂内将叶凤标和王严有抓获归案。第二天,叶凤标、王严有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12月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由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浙江偷电第一案,叶凤标、王严有以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另据查,叶凤标、王严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共计生产、销售地条钢合计价值2382万余元。其中,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10日间,平均每两天生产、销售地条钢价值77719.5元。
办案检察官郑沁认为,叶凤标、王严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之规定。叶凤标、王严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未排除不合理危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均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叶凤标承认盗电,但对数额有异议;对地条钢数额没有异议,但不承认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是违法行为。王严有则表示自己对盗电并不知情,但承认参与生产、销售地条钢。
当日,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盲”为地条钢生产开绿灯
“只要生产地条钢肯定要亏本,肯定要偷电。”郑沁在大半年的办案过程中,感触最深的不是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盗电的猖狂,而是上至职能部门干部下至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为不法之徒地条钢生产大开绿灯。他感慨“普法教育太有必要了”。
2008年初,得知叶凤标有意办厂生产地条钢,因做生意认识的一建德人信誓旦旦说,他可以搞定当地工商、质量部门,都很熟的。就这样,叶凤标来到建德,扬言“可以搞定当地工商、质量部门”的建德人成为他的房东。工厂建成六天被建德市工商局取缔后,有关部门曾提醒移交公安部门查处,不知何故,建德市工商局没有移交。
叶凤标在金华开办的金标机械加工厂位于市区西部,租给其厂房的是市区一家颇有影响的企业。案发后,该企业业主、员工均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相关伪劣钢材流入市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犯罪便利的共犯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条钢产业链亟需调查
地条钢的危害人尽皆知。早在2004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等国家六部委就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非法生产和销售,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条钢建筑用材用于建筑工程,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地条钢如‘隐形杀手’,如‘定时炸弹’,哪幢大楼、哪座大桥、哪个建筑工地,一旦混入地条钢,后果不堪设想。”郑沁不无担忧地说。
就此案而言,有关劣质地条钢的去向及其安全隐患,也留给人诸多的问号与深思:
明知道地条钢是国家淘汰的产品,为什么叶凤标还要利欲熏心上马生产?哪些人又给他提供了废钢原材料,为他犯罪提供了便利?叶凤标在庭审中交代,废钢是从金华、衢州、武义、永康等地进来的。
明知道是小炉子生产的地条钢,为什么客户还趋之若鹜,销路很好?这些地条钢流向哪里,又在哪些地方埋下了安全隐患?叶凤标在庭审中交待地条钢销往杭州、富阳、江西等地,具体流向哪里,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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