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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广水田区供用电合同 有效降低损耗

  2012-08-29

随着《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垦区试点成功,从8月初开始,该合同正式向全省推广。截至8月27日,建三江垦区签订新版供用电合同的客户超过1万户,占当地总量的80.02%。

近年来,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实现跨越式发展,2011年粮食总产量达1114.1亿斤,比2010年增加111.5亿斤,一跃成为全国粮食总产量和商品量双第一的省份,这跟全省大力推动“旱改水”工程、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密切相关。目前,全省水田面积超过5000万亩。农民安装水田电机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实施“油改电”的水田面积不断增加,目前已达2235万亩。

在非灌溉期,很多水田变压器不退出运行,照明用电量较小,变压器平均损耗率高达8.72%,加之部分线路供电半径过长,线路平均线损率高达20%。虽然供电企业按规定向这类客户收取了变压器损失电量费用,但实际收取的损失电量费用远小于实际损失电量费用。

水田供电电量损失给全省农民和供电企业经营造成了压力,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高度重视,修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2011年下半年,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建三江电业局,启动《水田区农业生产供用电合同》统一文本起草工作。文本是以国家电网公司低压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为基础,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制定的。合同包括供电方式、产权、供电质量等19条77项内容。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建三江电业局试点,完成新版水田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合同统一文本针对水田区的特殊性作了约定:一是每年水田生产期(确定的时间段)由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当年其他时间不供电,最大限度减少水田线路和变压器在非排灌期间的空载运行时间,有效降低损耗;二是双方约定在不供电的时间里,用电人可以向供电人提出暂拆申请,摘除变压器、计量装置自行保管,暂拆期间用电人拥有所有权的线路由用电人保管;三是对公用线路上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水田客户,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客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黑龙江,推广,水田区,供用电合同,降低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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