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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贵州省供电企业须10个工作日答复投诉

  2014-01-20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近日,陈敏尔省长签署省政府第150号令,公布《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申请用电:45个工作日受理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制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故障报修:24小时受理业务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电;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用电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书面告知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供电企业暂停办理其用电业务。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投标、不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供电企业逾期未完成供配电设施工程,给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开发建设单位及购房人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黔中早报

标签:贵州供电,工作日,答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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