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日前出台,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工业企业和10千伏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可与陕西电网、拥有单机容量不小于30万千瓦的火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上网电价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协商电价、集中交易电量,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了市场主体参与直接交易的积极性,也兼顾了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者的利益,对于推动我省优质用电企业提升高效节能发电机组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形成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机制,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办法》明确,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是在基数电量等已签订合同电量以外的增量部分,应根据剩余发电能力确定、申报,当月未完成全部电量计划的,直接交易电量优先于省内基数电量进行结算。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量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电网企业应将交易电量纳入全省电力平衡,科学调度,逐月分解执行。直接交易电量按合同“每月结算、合同末期清算”,结算方式与基数电量一致。如因发电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电量无法履行的,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如因电网原因影响直接交易造成损失的,电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办法》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如有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拖欠直接交易及其他电费一个月以上、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等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交易资格,并由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