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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决定修改电力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5-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为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


  二、对4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来源:发改委

标签:国家发改委,修改,电力,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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