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8个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获批,体现出技术集成应用、运营管理模式及市场交易机制方面的创新。
《通知》强调,获批的28个示范项目,均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渗透率不低于50%、清洁能源电量自给率不低于50%、微电网与主网单一并网点交换功率不超过与大电网连接变电站的单台变压器容量等审核条件。
《通知》明确,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并鼓励地方政府与微电网项目投资经营主体采用PPP模式,共同承担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投资经营主体负责微电网范围内用户的供电、供冷、供热等能源服务,其服务范围内用能价格应在政府监督指导下,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同类用户的用能价格。
同时,《通知》指出,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如满足第二类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在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开展售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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