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2017年自治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自7月1日起,统一各地(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到户终端电价为每千瓦时0.39元,即用户同电网公司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39元,不另加任何附加费用。
新疆自治区电气化新疆协调推进办公室副处长马军表示,推进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国家电价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全国除四川、内蒙古、西藏、福建、湖南、新疆等六省区外,其他省区居民生活用电均已实现同网同价。新疆由于历史形成的核算体制及各价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等原因,没有实现各地州之间以及兵团的同网同价,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及兵团等电网内各价区间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水平还存在较大差异。据悉,全区现行居民用电执行的电价有12个价区,水平在每千瓦时0.455~0.625元之间不等。全区平均销售电价为每千瓦时0.5534元,排在全国第12位。
电气化新疆协调推进办公室数据显示,2016年全区居民生活用电量79.21亿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平均销售电价为每千瓦时0.5534元,改革后,平均每度电降低了0.1634元,各地均有降幅,降幅在每千瓦时0.065~0.235元不等。降价后,新疆自治区居民生活电价水平与全国其他省区比较,排在全国倒数第二位。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满足和保障新疆企业生产、居民生活正常用电需求的现实需要。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新疆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来,自治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加强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稳步推进全区电力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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