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制定《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
《办法》提出,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电网公司负责建设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将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鼓励光伏企业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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