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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印发

直接交易电量约占上年度工商业销售电量10%

作者:见习记者 张溥  2018-10-31

  日前,海南省工信厅正式印发《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海南省开启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对交易电量规模、市场准入条件、交易方式、价格机制、交易流程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当年直接交易电量约占上一年度全省工商业销售电量的10%。


  《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内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以作为电力用户参与交易,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改版)》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不得以集团名义参与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选择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直接交易。


  对于发电企业,《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燃煤机组和核电机组可以参与交易。


  《暂行办法》明确,当前海南省只开展年度交易,采用双边协商及双边挂牌两种交易方式。后续视市场建设情况,再增加月度集中竞价和合同转让等交易品种。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市场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当前按年度电量实施偏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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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标签: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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