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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论文

浅谈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监管

  2002-01-04

摘要 本文首先强调了对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介绍了就如何加强和规范地开展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监管工作的实际做法及体会,最后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漏电保护器 质量监管 跟踪监督 法制观念

漏电保护器作为国家强制性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其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此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状况一直是使用者关注的问题。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是防止电击和漏电引起电气火灾及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尤其在农村低压电网中其对减少人身触电伤亡,防止电气设备损坏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随着其性能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已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特别是农?两改一同价"工作展开后,漏电保护器的需求量激增。由于漏电保护器主要是由电子元件(或电磁器件)构成的电工产品,其质量和性能的稳定性容易受材料、电子元件、电磁器件、介质、环境、温度、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因此加强和开展对漏电保护器质量的监测,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防止不合格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低压电网的改造项目,维护低压配电系统的安全供用电秩序,保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已越显重要。现就如何加强和规范地开展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监管,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1 坚持对漏电保护器实施安全合格认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是保证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对漏电保护器实施安全合格认证,首先,可以明确和肯定生产企业当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由于认证是由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统一的质量检测项目及考评标准进行的,因此,其评定的产品质量状况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其次,可以检验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状况;第三,可以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保证产品的标准生产器械和企业检测产品质量的专用仪器;第四,可以促进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及性能的稳定性。从对已取得安全合格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的几年质量跟踪情况看,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要明显优于未进行认证的产品,这说明开展安全合格认证对产品今后的质量状况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所以说坚持对漏电保护器实施安全合格认证,既是保护产品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开展对漏电保护器质量进行法制化、规范化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

2 开展漏 电保护器质量跟踪监督是促进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对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权益的有力保证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没有生命力的产品必将被市场所淘汰。从产品的生产到安装使用是一个动态过程,然而其质量是否处于一个稳定状态呢?开展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监督就是为了对其质量实行动态监管,从而来评判其质量状况,因此,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跟踪监督是开展对漏电保护器质量监管的主要工作。对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主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保证质量跟踪监督机构抽检测试和技术评定的权威性。质量跟踪监督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及其可靠性评审是否合格,将直接影响到其对跟踪产品质量评定的准确度,因此,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是开展质量跟踪监督的关键。如我省的质量跟踪监督抽检测试和技术评定,是由电力部浙江低压电器质量检验测试站完成的,该质量检测站已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通过了ISO 900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

(2) 坚持"三公"原则,保证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做好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影响质量跟踪监督机构的形象。开展质量跟踪监督必须有严格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并明确参加质量跟踪产品的条件和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开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测试的项目和采用的标准及技术评定的原则,公布抽样的办法和抽样的基数及数量。如我省目前开展质量跟踪测试是按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95)进行的,并正在按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完善,选择的测试项目突出了漏电保护器的主要特性。

(3) 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的检测情况和提出质量改进意见,保证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及时对检测的产品提出质量改进意见是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产品质量能否提高和稳定,而且也影响该产品质量的变化趋势;及时地公布检测结果是维护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利益的有效办法,是防止伪劣产品有效手段。

(4) 定期开展复检,保证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按期对检测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在经过质量改进后进行复检是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要部分,它是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有效措施,同时也可以反映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我省对检测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在提出质量改进意见的3~6个月后进行随机抽样复检,并公布复检的质量情况。

3 增强法制观念,坚持运用法律开展质量监管是保证漏电保护器质量的重要条件

增强和提高质量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是开展法制化、规范化质量监管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它直接关系到质量监管能否依法进行;能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格产品声誉和使用者权益是开展质量监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影响到质量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坚持依靠法律进行质量监管对促进产品质量是有积极作用。如在质量监管中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对自身产品注册工商商标,质量监管部门提醒和告诫使用者优先采用合格品牌的产品,以保护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同时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此外,将漏电保护器的质量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联系,我省在准备出台的地方法规《浙江省人身触电赔偿处理办法》中已明确对危害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将追究法律责任,漏电保护器就是其中之一。

4 及时提供质量信息,加大科技投入是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源泉

质量监管部门及时将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投运率情况反馈给生产企业是开展质量监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首先可以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其次可以促使生产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研制新产品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产品的档次和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此外,积极推广应用科技含量高,性能稳定的新产品是鼓励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的重要手段,并引导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专有技术和技术专利的保护,可以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

5 对开展质量监管的建议

(1) 进一步加大对认证产品的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力度,统一标准,增加和完善监督内容和检测项目。

(2) 积极支持和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对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完善漏电保护器的功能。

(3) 加强对已投运的漏电保护器质量状况的监控和企业售后服务调查,并进行信息反馈。

(4) 以省为单位成立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相互监督坚决制止低价格、低质量的不正当竞争。

赵启明 浙江省电力局 (310007)

标签:漏电保护,剩余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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