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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分类扩大分时电价范围

作者:宗新建  2006-07-04

浙江省物价局6月30日发出了《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从6月30日起,浙江抄见电量开始进行调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其中包括通过提高电价征收的每千瓦时0.83分钱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通知》指出,浙江将根据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销售电价分类和结构。此次销售电价调整,将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提高中小化肥用电价格;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

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普通工业新增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现有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分别在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底前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

《通知》要求,浙江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这些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新公布的《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相关人士指出,此次调整电价不会引起相关产品价格的连锁上涨,因为电价成本在浙江企业整个运营成本中所占比例比较小。此次调整电价的增收部分将不经过电力部门,而是直接上缴国家,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所以不需要听证,国务院近期将作出说明。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浙江,分时电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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