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电力公司党委书记朱长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急需加强和完善电力立法工作。
朱长富在相关提案建议中,分析了我国电力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已严重滞后,作为电力行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颁布十余载,该法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电力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发生冲突,重点体现在与城市规划、绿化、林木保护、土地保护、河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但某些涉电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立法上缺少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电力企业一旦与用户发生争议,缺乏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导致电力建设进程延误;在许多问题上存在法律空白。
对此,朱长富建议,一是要尽快修订出台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和与现行电力体制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同时修订配套的电力法规、规章,尽快形成完善的电力法律体系。二是要理顺电力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对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的问题,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分析研究,理顺关系,保证法制的统一。三是要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确立政府、电力企业、用户及与电力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基本责任。例如,在供用电合同管理当中,应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规范供用电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要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电力行政执法制度,尽快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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