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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2007-04-0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通知》规定,小火电降价范围为上网电价高于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根据各地燃煤机组社会平均发电成本事先制定并公布的统一上网电价)的小火电机组,具体为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火电机组。

《通知》要求,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小火电机组,一律降低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2004年以前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分步降低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其中,价差在0.05元/千瓦时以内的,分两年降低到标杆电价;价差为0.05-0.1元/千瓦时的,分三年降低到标杆电价;价差在0.1元/千瓦时以上的,分四年降低到标杆电价。

同时,为促进小火电机组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通知》提出小火电可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对转让发电量指标并确保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再降价。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发改委,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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