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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鼓励高耗能行业发展优惠政策

作者:刘铮  2007-05-28

为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鼓励高耗能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

26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通知明确要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一律废止。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证之一,需常抓不懈。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违规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纠正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自2003年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一度得到遏制。但今年以来,国内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需矛盾总体缓解,高耗能行业又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一些地方还违规出台了鼓励高耗能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致使一季度大多数高耗能产品产量增幅都在20%以上。

通知还要求,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新上高耗能项目投资关,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规定。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发改委,高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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