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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仍有制约

作者:范思立  2007-08-03

电监会8月1日发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简称《办法》),这是继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又一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举措。

“《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具有积极意义。不过,在《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一年多之后才颁布此《办法》,稍显滞后。”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凤起研究员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鼓励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是《可再生能源法》中所明确要求的,此次电监会发布的《办法》则明确了其监管责任,将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周凤起向本报记者指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研究员杨建龙同样认可:“《办法》解决了困扰新能源发电企业已久的发电并网的问题,而且是优先全额收购发电量,从而将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盈利问题。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是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重要手段。”

《办法》规定,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将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竞价上网,实行高电价和差额补贴电价政策。

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高于传统火电,若燃煤发电成本为1,小水电发电成本则约为煤电的1.2倍,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为煤电的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煤电的1.7倍,光伏发电为煤电的11-18倍。

监管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都存在供给不稳定的缺陷,对电网的可靠运行带来了一定困难,加之补贴等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电网对于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不高。周凤起认为,发电企业很难制约电网企业,以前发生类似情况,发电企业基本告状无门,而《办法》则明确了电监会的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具体对八个方面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

《办法》提出,将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该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制约

受资源和技术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成本比较高。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在全国销售电价中分摊。

“现在的补贴机制仍有待完善,还没有形成良性的商业循环。”杨建龙对记者说,“如何真正落实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是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外部收益内部化的关键。”

而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的原因,其中主要一点就是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当前流行的先进的兆瓦级风电机组、生物质直燃发电的锅炉、太阳能光电所需要的多晶硅原料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设备和材料基本依赖进口。

“政策已经明确,关键是加快具体措施的落实。”中国能源网信息总监韩晓平表示,应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和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体系。

韩晓平认为,要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目前,可再生能源专业人才缺乏,技术力量分散,还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周凤起建议,我国应根据需要,整合原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同时,应设立综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机构,负责研究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及规划,组织重大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工作,组织协调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可再生能源,发电,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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