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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用人理念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作者:周东江 王蒙 2009-04-29
<P>2008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和五月一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和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于协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价值创造过程的规范与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还应看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跟现行的法律相比,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这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将是一个挑战,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理念必将受到深远的影响。</P>
<P>我们供电企业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集企业职能与行政职能于一身,既是电力资源的经营者又是供用电秩序的管理者,政企不分的双重身份改革成现在的企业主体的,旧的用人制度和用人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新的劳动法律制度下,迫切需要更新用人观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供电企业的用工情况,特别是农电工、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的实际,如何防范将来用工纠纷,供电企业的当务之急,应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P>
<P>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3、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使用人单位放心,有了劳动力,可以放手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使劳动者稳心,有了劳动职业,容易产生归属感和安全感,在劳动岗位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基于此,《劳动合同法》对于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这就要求我们供电企业首先摸清用工的实际情况,存在哪几种用工?多少人员?下一步实际工作中哪些工种需要人?需要多少人?理清情况后应尽快完善合同手续,应防止麻木不仁、掉以轻心现象,为以后人事管理工作埋下隐患。</P>
<P>劳动合同与民商事合同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民商事合同的双方主体始终是平等独立的,而劳动合同关系在签约时双方是平等独立的,在履行合同时就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此时,员工和用人单位就产生了各自的义务:员工有忠诚义务,包括服从义务、保密义务和增进义务;用人单位有保护义务,包括真实告知义务、保护安全义务、保护隐私义务和离职证明义务。由此看来,劳动合同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因此,我们供电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做到:1、凡用工就要订立劳动合同,特别是对于高素质的农电员工及特殊技能的员工,要签订长期的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要把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变成对员工进行素质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的过程;3、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P>
<P>二、把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好。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的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规范从业劳动者行为的各种规则。农电工及其他性用工是我们供电企业用工人员的一大部分,供电企业职工代表应是全体员工的代表,应来自不同的岗位,共同参企议企,共谋发展。供电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划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等内部规则,对违规者可以依规定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正因为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中作用重要,因此,供电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是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定的依据,也是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依据,又是发生争议时有关部门判定是非的依据。因此,跟旧的法律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旧法例如《公司法》,对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规定就较为宽松。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与此相比,《劳动合同法》强调“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制度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供电企业今后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特别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者义务、责任、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这些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以发挥劳动规章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规范作用和导向作用,有效地避免法律纠纷。</P>
<P>三、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制度。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为了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友好关系,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成了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织。该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且有利于降低解纷成本。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成本包括金钱等显性成本,还包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精神成本、关系成本等非显性成本。如此看来,企业调解的效益是显著的,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最佳制度设计。</P>
<P>我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就对农电工、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等人员进行了彻底摸底,根据实际用工要求、人员年龄结构等情况进行清理,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交纳了劳动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现在员工精神饱满,工作热情高涨。截止9月份,公司完成网供电量6.13亿千瓦时,综合线损率3.2%,低压线损率7.9%,电费回收率100%。自2002年,公司在全市率先获得并连续六年保持了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2007年获得山东省“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聊城市“劳动管理和谐企业”优胜单位称号,聊城市“富民兴聊”劳动奖状。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提高劳动效率的基本条件。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认为,效率有两个基础,一个是物质技术基础,一个是道德基础。前者只能产生常规效率,后者则能产生超常规效率。他所说的道德基础是指劳动者的积极性。我们供电企业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应当与时俱进,增强危机意识,顺势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在企业内部形成强有力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培育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思想状态和工作状态的外观表现。良好的精神状态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境界,是勤恳扎实的工作作风,是知难而进的顽强毅力,是志在发展的远大追求,是顾全大局的品格素养。《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行,对我们供电企业的用人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我们的用工理念、用工制度,就能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就能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就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P>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东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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