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太湖供电公司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下达的农业抗灾用电指标文件。按照惯例,太湖供电公司要等到上级部门在8月份结算抗灾用电指标后,再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物价局等部门商讨兑现方案,但太湖供电公司考虑到前期暴雨造成的灾情严重,各地排涝机站用电量较大,为保证农业抗灾用电的政策及时惠及农户,太湖供电公司立即与县汛抗旱指挥部联系,提出从排灌机站7月份用电量起,排灌机站电价按照农业抗灾用电(贫困县排灌电价)进行结算,指标结算完为止。
在征得县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后,太湖供电公司立即向各供电所下发了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兑现通知,指出排灌客户自2010年7月起,实际用电量由农业生产电价改为贫困县排灌电价,按每千瓦时0.2792元结算;其中排灌用户指专机专用的固定三相排灌机站,即用于农业抗旱、排涝的抽水机站;由政府通知临时设立的排涝用电,在营销MIS系统建立临时用电户头,同时执行贫困县排灌电价,抗灾结束后再予以销户;并要求加强对排灌用户的核查、抄表等工作,确保指标兑现的及时、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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