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华中电监局在武汉举办《电力监管条例》配套规章规则第一期研讨班。国家电监会政策法规部负责人在专题报告中指出,电力体制改革在“十五”期间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十一五”期间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必须坚定不移的深化和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条例》是我国电力监管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则。
这位负责人认为,“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三方面重要成就。一是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确定了发展方向和模式。发电资产重组,从产权上实现厂网分开。电网资产重组,形成了区域电力市场,从机制上推进确立了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辅业改组改制,从结构上实现了主辅分离。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模式,从组织上建立了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为改革确定了方向。二是取得了重要进展。发电侧竞争的态势已经形成,竞争导致成本提高,使得效率逐渐显现。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结构调整和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明显的进步,企业的效益和效率得到提高。电力监管机构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三是确立了电力监管的基本框架。全国6个区域电监局和11个城市电监办即将组建完毕。颁布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则,电力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针对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的任务很多没有完成,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认为, 5号文件是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电力供求关系紧张时,适当放慢脚步,不致于引起改革的动荡是正常的,也是理智的。
“十一五”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黄金时期。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电力不再短缺。环保问题等矛盾将更加突出,社会对电力体制改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十一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必有作为。
电力监管机构不仅仅是对电力市场的监管,而是对电力行业的监管。《条例》及有关文件赋予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主要有:一是颁布规章规则的权利。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的是基础(垄断)行业,不同于其他的监管机构,其集立法、执法和司法于一体,行权依据是公开、透明的,更注重事中和事后管理。二是对电力行业主体的监管。依据相关法规分别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市场交易机构以及电力市场运行、调度和电力安全的监管。三是明确了监管措施。可以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有行政执法、裁决和处罚的权力。四是明确了法则。规定了《条例》的配套规章规则也是法规,不是部门文件。《条例》是原则性的框架,必须通过配套规章规则细化和具体化,只有认真落实配套规章规则才能更好的贯彻《条例》。目前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19个配套规章。
研讨班主要是贯彻落实《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8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9号令)、《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10号令)、《电力市场监管办法》(11号令)等《条例》配套规章规则。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部有关负责人以及华中电监局的部门负责人也针对供电服务监管和电力市场建设等进行了专题讲座。华中网、六省(市)电力公司及所属调通中心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六省(市)电力公司所属地、市电力公司有关领导,华中地区电力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华中电监局部分机关干部近百人参加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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