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日前,电监会相继出台了《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电监会18号令)、《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监会17号令)、《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监会16号令),这三部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电力监管力度,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力行业的行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规对于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及检举的适用范围、处理要求、受理范围、办理时间以及回避机制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监会16号令)还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强调注重有法可依,对于违法事实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各项调查。
这三项法规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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