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中电监局发布了2006年第3号专项监管报告——华中区域供电服务检查专项报告(下称《报告》)。
为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2006年5月至6月,华中电监局及其成都、长沙、郑州电监办在安排各供电企业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湖北、江西、重庆、四川、湖南、河南六省(市),国网系统、自供自管、股份制等不同类型的省、市、县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情况,综合华中区域受理的供电服务投诉,形成了此项监管报告。
《报告》认为,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供电企业把做好供电服务工作、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放在了企业工作的重要位置,能基本按照《办法》的要求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供电服务工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从健全制度入手,不断完善供电服务常态运行机制,近年来供电服务水平不断改善。特别是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供电企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电服务工作,供电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照《办法》的规定,大部分供电企业各项指标基本符合《办法》的要求。
《报告》还明确指出,一些供电企业在供电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供电质量指标考核体系和统计方法有待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在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供电行为及办理用电业务时限不符合《办法》规定;收费行为不规范等等。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了中肯的整改意见与建议,要求各供电企业深刻认识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不断提升和优化服务水平与服务方式,努力塑造认真负责、管理规范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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