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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专栏

规范市场秩序 促进“三公”调度

  2007-04-09

国家电监会4月6日在京召开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暨发布《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会议。会议总结了2006年度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工作,对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厂网协调运行和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进行了部署。史玉波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电监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参加了会议,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电集团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别代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在会上作了发言。

史玉波在讲话中指出,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缺电局面进一步缓解,目前基本实现供需平衡,部分地区出现季节性、时段性富余。预计2007年全国将新增投产装机9500万千瓦,电力供应形势将进一步宽松。2006年全国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为5221小时,同比降低203小时,预计2007年全国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将进一步下降,发电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缺电情况下掩盖的矛盾和问题将逐渐显现。在这种形势下,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史玉波说,2003年,电监会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两个范本),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印发了《关于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这些文件立足于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立足于在尊重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构建交流、协商的工作平台,受到了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普遍欢迎。合同(协议)备案制度、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和“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制度,被电力企业形象地称为三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和落实,对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电力调度交易行为、构建和谐厂网关系、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基本解决了厂网之间无协议运行、无合同交易的问题;通过推行调度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促进了电力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厂网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电力企业的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

史玉波说,总体来看,2006年全国电力市场秩序基本正常,电力市场秩序正在逐步规范,有关制度正在逐步健全,有关政策正在逐步落实,电力调度交易工作也正在根据新的电力体制的特点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是,电力改革尚在深化之中,新的制度尚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还有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需要进一步规范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制度,使合同(协议)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规范、约束、保障作用。二是需要进一步改进信息披露工作,尽快增加信息披露的品种数量,增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保证电力企业经营发展决策的信息需要。三是需要进一步规范运行考核及奖罚工作,使这些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四是需要发挥厂网联席会议的作用,不断丰富会议内容,创新会议形式,使之更好地为电力健康和谐发展服务。

史玉波要求,下一阶段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有关“三公”调度交易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制度;二是从实际出发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通过市场机制疏导各种矛盾;三是围绕国家重点工作,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减排;四是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责任,依法监管,创造公平的市场秩序。

电监会在当天的会议上发布了《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从电力调度交易信息公开情况看,2006年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公开等工作,出台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了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信息公开制度,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基本能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报刊、简报、公告、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公布电力“三公”调度交易信息。

《通报》指出,电力“三公”调度交易目前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不能满足电力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的信息需求。部分地区跨省交易结算信息、发电企业峰谷分时电量划分情况、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情况、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及考核资金使用情况等尚未纳入电力“三公”调度交易信息公开的范畴,信息发布的范围、方式、频率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合同电量调整体现公平原则不够。对比部分地区发电企业的年度实际发电量与年合同电量,发现这些地区不同发电企业增加比例相差较大。其中有机组投产推迟、检修增加、电网约束、供需形势变化的原因,也有地方政策影响和年度电量调整不够公平等原因。

三是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目前辅助服务普遍维持厂网不分时的调用和提供方式,不能适应厂网分开新形势的需要。

四是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各地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奖罚的力度、方式也不统一,亟需加以统一规范。个别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考核工作不够规范,考核及奖罚情况没有定期公布,考核奖罚资金(电量)没有落实;个别地区在具体操作中,采取扣减实际发电量而奖励计划发电量指标的方式进行奖罚考核;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运行情况没有进行考核。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是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操作层面的原因,有的则是由于部分地方政策制定不尽合理。

五是部分电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备案等制度。大部分地区年度购售电合同备案情况较好,但也有少数地区备案情况仍然较差,其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尚未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此外,少数省份年度购售电合同签订不够及时,有的到2006年底才追签,有的合同中没有确定上网电量,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规范、约束、保障作用。

附件:

经过对全国35个省级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上报的《2006年度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形成了《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第9号],现予公告。

《2006年度全国电力“三公”调度交易情况通报》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规范,市场秩序,三公,调度,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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