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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发电机组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2007-05-16

国家电监会自5月15日起,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网(全文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erc.gov.cn),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5月21日。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监会从2006年9月,启动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在广泛调研和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新建水力发电机组。

联 系 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邓彦斌

联系电话:010-66597346

电子邮件:dengyb@serc.gov.cn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网上征求意见稿,2007年0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新建水力发电机组。

其它新建发电机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新建发电企业应根据机组的建设情况,在计划进入商业运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电网企业申请预留发电量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电网企业根据综合平衡情况予以安排。

第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一)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二)机组已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三)机组已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已与相关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已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运行的程序:

(一)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运行规则》与《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电网企业提出调试运行申请。

(二)电网企业应在接到发电企业调试运行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试工作。电网因故不能及时安排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在提出申请后的20天内完成。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一)新建发电机组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后,向电网企业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的申请。

(二)电网企业在收到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予回复。

第九条  新建发电机组经核实已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的,商业运营的起始时间从机组满足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时点开始计算。

第十条  新建发电机组从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纳入并网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申请调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行的有关文件,以及电网企业相应的答复文件,应抄送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第一次并网运行开始到进入商业运营止的上网电量(简称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不低于补偿发电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协调裁定;也可按照所在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并考虑煤价变动等因素确定。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由所在电网企业统计明确,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按《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发电机组,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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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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