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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供电企业要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

  2009-04-03

<P>国家电监会发布《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该稿,供电企业应当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电力监管机构将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P> <P>意见稿规定,不得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规划和审批程序建设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提供上网服务;不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等行为。</P> <P>根据处罚意见,供电企业若违反该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P> <P>意见稿还表示,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P>
来源:证券时报

标签:电监会,供电企业,供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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