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13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江西省电网项目(含专用电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对电网项目建设的约束指导
(一)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电力(电网)规划是电网项目实施的依据,电网项目应按照规划分年度有序实施。全国电力规划提出跨省跨区电网项目和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的建设安排;省级电网规划提出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的建设安排和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规模安排;市级电网规划提出35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的建设安排和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规模安排。
(二)省能源局负责编制、发布省级电网规划,并做好与全国电力规划、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编制市级电网规划,并做好与省级电网规划、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报省能源局同意后发布;鼓励县(市、区)发改委编制县级电网规划,并做好与市级电网规划、县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报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同意后发布。
(三)根据发展需要,省、市、县三级电网规划原则上每两年滚动调整1次,市级电网规划调整须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报省能源局衔接同意,县级电网规划调整须由县(市、区)发改委报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衔接同意。
(四)凡列入省级规划或年度开发计划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电网送出工程按照电压等级自动纳入相应电网规划;凡获得审批、核准的铁路项目,其配套供电工程按照电压等级自动纳入相应电网规划。
(五)根据国家部署,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依据规划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其中220千伏项目向省能源局进行申请,110千伏及以下项目向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进行申请。省能源局和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等并签订协议。
(六)已纳入相应规划并确定业主的电网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据规划向国土、建设等部门申请支持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应以相应规划为依据出具电网项目支持性文件;特高压及其配套工程项目、跨省电网项目,各有关部门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出具支持性文件。
二、严格履行电网项目核准程序
(一)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管理,未纳入相应电网规划的电网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核准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划分,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能源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直流项目、22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能源局按照省级电力(电网)规划核准;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按照省级电力(电网)规划核准。核准目录对电网项目核准权限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核准权限执行。
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核准的电网项目,核准权限一律不得下放。
(二)市场主体投资由省能源局核准的电网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核准支持性文件,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能源局;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赣企业可以直接向省能源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支持性文件,并附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的意见。
(三)核准机关在核准电网项目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咨询机构对电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估,严格核定项目投资估算,并结合评估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四)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须按照省级电力(电网)规划把控好电网项目核准节奏,并将核准文件抄送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省能源局。
(五)未按规定程序核准的电网项目,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
三、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核准的电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不得将其接入系统。
(二)电网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须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项目开工前相关手续。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严禁开工建设。
(三)电网项目应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展建设,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电网项目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业主单位停止建设。
(四)电网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业主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拆迁安置等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向电力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向其他部门报送应当报送的信息,主动接受监管。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向核准机关提交经审计(审核)的决算报告,作为核定输配电价的依据;核准机关应建立项目台账,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后评价。
(五)电网项目应按照规划安排及时开工建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后开工建设的,业主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2017年5月31日
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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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江西,全省电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