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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专家盛赞央企在抗震救灾中勇于担当

  2014-08-12

  云南鲁甸县6.5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国资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一大批中央企业紧急驰援,奋起自救,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当中,用科学、有序的措施,最快速度的保证了灾区通讯、交通、电力的恢复和救援物资的供应,为后续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专家和社会各界对中央企业的出色表现给予高度评价。


  高明华:遵循公司治理规范,彰显央企社会责任


  鲁甸地震,央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指示,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大灾大难中尽显央企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其实,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企业存在的目的不是单一地为股东提供回报,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从实践上看,近年来,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已成趋势。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提供高质量的和安全的产品和服务等;二是非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如赈灾捐款捐物、资助教育事业等。前者是强制性的,后者是自愿的。


  本次抗震救灾中,有些央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义务性质的,如电信企业保障通信的畅通、电网企业保障电力的供应等;而有些央企承担的社会责任则是非义务性质的,如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捐款等。


  对于自愿的、非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必须注意与公司治理规范的高度统一。对于存在多元股东的企业,尤其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对于那些非经股东大会授权的巨额支出,必须经过(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考虑到效率问题,可以通过网上股东大会予以批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额支出的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对这类决策具有知情权和投票权,否则,将面临被诉讼的风险。包括央企在内的中国企业正在走向国际化,遵循公司治理规范是中国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


  中国的公司治理还不成熟,在褒扬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同时,不要忘了要信守公司治理制度,不能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许可以特事特办,但不能以破坏制度作为代价,那样的话,制度的公信力将会丧失,这样的代价将可能是惨重的。


  昆仑岩: 国企要当好国之栋梁


  危难关头,更看英雄本色。


  在鲁甸抗震救灾中,中国国企雄威彰显,特别是中央企业临危受命,迅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投入震区救援工作,从三大通信公司重点保通提速,三颗卫星资源开通“绿色通道”,三家大油企加大成品油投放确保供油不间断,到电力抢修、电网全面恢复供电,航空、铁路、物流等紧急调动保障物资运输;从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赶赴灾区抢险突击支援保障,到食品、水、药品、医疗器械、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后方组织应急生产;从一线全力拼搏有序展开救援战斗,到国资委统一领导下各大企业24小时领导值班和带班,救灾情况指令及时上报下达,展现了一幅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关键时候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全方位、大力度、高效率地为人民排险救难的壮丽图景。央企在抗震救灾中的出色表现,受到全国民众的赞扬,让社会看到了国企的素质、国家的希望。


  习总书记要求,国企通过改革不能削弱而要加强,“确实要担当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什么是国企必须担当、且应担好的社会责任? 一句话,要当好国家和社会的“顶梁柱”。具体体现在:


  第一,当好“基石”。在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基础和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私企、外企,还是国企,都是市场经营主体,应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而国企承担着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责任和制度责任,是代表全民利益的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经济效益水平和财政贡献水平,对国家对人民至关重要。因此,国企在改革中不能退出效益高的竞争性行业,只干“赔本买卖”,而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增强活力,实现资产运营优质高效、保值增值,为国家多交税利,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二,当好“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主要依靠国有经济的力量来引领和承担。正因为这样,国企不能只重短期效益,更要关注中长期发展,特别是要在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和高科技产业发展,提高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带动作用和对国际竞争影响力上,发挥主力军作用。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依存度空前提高,国际竞争较量也空前激烈,拳头企业的实力、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决定国家的命运。中国和平崛起,由“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的希望,寄托于自己的“国家队”。以央企为主的大型国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风险和支撑国家经济战略发展大局上,必须承担和发挥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对外投资、资源收购和企业并购等,积极融入全球化竞争,形成自身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影响力,当好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航空母舰”。


  第三,当好“主导”。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社会主义国企不仅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中流砥柱,也是国家调控和引导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经济力量,是保证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主导性机体,这与资本主义国企为私人资本利益服务,只在私人资本不需要的领域和市场失效的时候起辅助性作用是根本不同的。在我国,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来防范和校正市场盲目性造成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私资、外资等非公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两重性,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存在雇佣劳动剥削,存在追逐私利或外国资本利益的刚性,因而对非公经济既要鼓励支持,又要加强引导,使其顺应社会主义发展需要。无论是对市场运行引导,还是对非公经济引导,都必须依靠国有企业在微观经济层面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来实现,否则政府在宏观经济层面上的调控管理作用难以奏效,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就更难实现。这就要求国企在改革中,必须强化主导意识,努力提高国资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和国资所控制的资产比重,坚持国资有效控制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积极影响和控制一般竞争领域,以有力带动和引领非公经济落实国家政策、管理规定和调控要求,带头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主导和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当好“靠山”。国企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体,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凝聚和利益源泉,也是国家和人民抗御风险、应对灾害、战胜困难乃至支持正义战争的经济依靠。因此,国企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当好人民的“靠山”,平时努力创造财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维系国计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为提高人民基本生活水平作贡献;在突发危难情况下,能够向人民军队一样,坚决听从党和国家召唤,为人民利益冲锋在前,坚决服从大局、需要什么资源,就迅速调集什么资源,高效协调地发挥支援保障作用,救国济民于危难之际,充分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这次鲁甸抗震救灾,就是一个很好例证。


  第五,当好“示范”。社会主义国企理应成为先进生产力、先进企业文化和先进企业制度的代表,成为非公企业的学习榜样。这些年国企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官僚化、经营机制不完善、产权约束不规范、腐败漏洞多等,影响了声誉,有必要通过深化改革,规范和完善治理结构,既提高活力,又制约腐败,树立起良好形象。但是,国企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一刀切、一股风,更不能简单照搬照套西方企业制度的一套。应当看到,今天国企管理上存在的不少问题,恰恰是由于在破旧立新过程中食洋不化、生吞活剥、机制脱节带来的后遗症,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通过创新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包括要体现党组织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共产党的执政之本、立国之本、兴企之本。中国国企应当有这样的雄心壮志,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完善,建立健全真正代表先进、符合人民利益和意愿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去影响世界,显示强大的生命力。

  云南鲁甸县6.5级地震发生后,中央企业反应迅速、应对科学、救援及时,迅速形成了一股强大专业的救援力量,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南方电网、中石化、中石油、东方航空等中央企业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央企人众志成城,危难时刻显出英雄本色,为鲁甸灾区人民打通了“生命通道”。获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点赞。


  董关鹏(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每逢灾难发生,与救援队伍几乎同时赶到的总是那些义不容辞、精神与行动完美结合的中央企业。他们说得很少,做得很多,最关键的工作通常都由他们与解放军共同完成。有的时候甚至不说,抢修完毕就匆匆的赶回自己执守的岗位。这是让人民心生安全与可靠的力量。正所谓,灾难无情,国企有爱。


  易鹏(盘古智库理事长):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一个企业的表现如何,能够体现出它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央企作为中国特色的产物,在灾难面前的行动,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也给了我们一种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考角度。


  巴松狼王(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对社会发展,有经济责任也应该有社会责任。国企特别是我们的企业,责任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危难时刻见忠贞,希望国企做大做强,也希望国企真正成为脊梁。


  石述思(工人日报社会周刊编辑部主任):灾区现场频现央企身影,彰显共和国长子之责任与情怀,符合民心民意,值得点赞。


  梁军(广东社科院国资监管研究中心主任):古人云: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人们总是在危难之际,才会看得最清楚,感受最刻骨铭心——谁是我们可以信赖和依靠的力量。在鲁甸抗震救灾中,我们又再一次看到了国企的担当和作用。而这样的“看到”,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当下,是多么的弥足珍贵!在一些人看来,所谓的资本回报率,是衡量企业存在合理性的唯一指标,否则都是什么“资源错配”,都应该让位于“更有效率”的私人资本。他们选择性地忽视了现代化大生产企业对国家、社会和国民的责任,忽视了发展中国家赶超战略中必须依靠的政府力量,忽视了国有企业脱胎换骨的改革变化,更加忽视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


  鲁甸抗震救灾,让人们看到了国家依赖于国企而具有的强大动员能力,看到国企改革发展以来所形成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看到国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己任的自觉意识。这样的“看到”,不断地积累并夯实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舆论基础。在这样的“看到”中,至少还有两点是容易被“看不到”的。其一,虽然由国务院国资委下达了抗震救灾的动员令,以央企为主力的国企方阵奉命而行,但是,从具体而微的每一家国企,以及每一位国企员工的行动态度和投入力度来看,这绝非行政命令所能及。更大的动因在于,这是国企企业属性的本能反应,是国资系统持之以恒培育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也是国企改革发展“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真实写照。其二,抗震救灾的投入是巨大的,不计较企业个人得失,有时候甚至是不计代价的付出。除了抗震救灾,在事关国家和民族利益、人民福祉的许多方面,国企都承担了大量显性的和隐性的社会责任,而这些付出,在“资本回报率”数据比较中是看不到的。因此,有些人忽视上述事实,偏偏就选取“资本回报率”这一概念,来比较国企与私企之间孰优孰劣,由此得出国企应该退出市场的结论,显然是别有用心。


  梅新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我一惯主张捐赠之类只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小头,大头应当体现在其日常工作中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股东、员工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回报,践行环保等法规。此次地震与此前历次灾害一样,央企做到了上述几点;而面对灾害等外部冲击时一次又一次高效率的应急反应与修复能力,又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体制优势,与美国在桑迪飓风后电力供应大面积长期不能恢复相比,高下立分。


  高明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企业存在的目的不是单一地为股东提供回报,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从实践上看,近年来,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已成趋势。鲁甸地震发生后,央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指示,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大灾大难中尽显央企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昆仑岩(解放军某部学者,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在鲁甸抗震救灾中,中国国企雄威彰显,特别是中央企业临危受命,迅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投入震区救援工作;从一线全力拼搏有序展开救援战斗,到国资委统一领导下各大企业24小时领导值班和带班,救灾情况指令及时上报下达,展现了一幅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关键时候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全方位、大力度、高效率地为人民排险救难的壮丽图景。


  李锦(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从鲁甸抗震救灾看央企的社会价值


  8月3日,云南省鲁甸发生6.5级地震。中国电信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保通。在一天半内,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南方电网、中石化、中石油、中航油、东方航空、南方航空、中国卫通、中国能建、中国电建、北车集团等央在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物资人员保障等方面为灾区提供紧急救援。央企的抗震救灾的速度之快、力度之强、作用之大,再度引起人们对央企社会价值的思考。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存在的意义在于其为社会贡献多大价值。在很多人看来,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营利组织,有的把央企和私企混为一谈,导致对央企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研究不足,认识也不一致,进而影响了中央企业社会功能的发挥。央企在鲁甸抗震救灾的事实,为我们再次认识央企的社会价值提供了一个契机。


  央企的地位和性质决定它率先履行社会价值


  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由其社会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国有企业包括央企的社会责任,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使命与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功利价值与道义价值的统一,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我们现在从央企的抗震救灾实例出发,侧重于道义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探讨。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保障型企业抗震救灾的自觉性。当鲁甸发生地震,电信、电网、石化、石油、航空企业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他们以最快速度的保证了灾区通讯、交通、电力的恢复和救援物资的供应,为后续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些被称为垄断性的能源交通企业,靠国家给予的垄断地位占有较多社会正当性资源,一旦发生灾难,这些中央企业马上把抗震救灾责任内化于企业的自觉性,把救灾视为天然行为。东航捐款人民币2000万元,中石化捐款500万元,三峡集团捐1500万元,中石油捐款500万元, 央企领先捐赠,带动国内50多家公司向鲁甸灾区捐赠,截至8月6日已经逾1.8亿元捐款数额。关键时刻,这些被视为垄断的央企都是自觉站出来,彰显出共和国“长子”的责任与风范。


  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体性。央企是由中央管辖的国企,是国家或全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在义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他们做到大义先行。事实上中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可歌可颂。这次地震,南方电网公司把抗震救灾列为中心工作,应急指挥中心的“‘8·03’云南鲁甸地震应急处置表”,动态记录了供电设备的受损、抢修情况。通过网、省、市三级联动,应急信息上下沟通畅顺,有序对接。电力电网、石油石化、航空运输、建筑施工等央企都“挺身而出”,“全力救援”,出现很多动人事迹。确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高于一般企业,这是人们的共识。


  参与抗震救灾的有效性。鲁甸抗震救灾,让人们看到了国家依赖于国企而形成的强大动员能力和实际效率,从抗震救灾过程中,可以看到国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看到国企在不断地积累并夯实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物质基础。地震发生次日,南方电网公司已恢复灾区76.5%受影响客户供电,鲁甸县城全面恢复供电。紧接着,南方电网公司为31个灾民安置点1214顶帐篷接通了应急照明电源。中央企业在参与抗震救灾的有效性,确实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央企社会责任的价值显现


  “我们不但致力于创造物质财富,而且致力于创造技术财富、知识财富、精神财富、社会财富。”这是2012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我国首个企业价值白皮书《公司的价值——国家电网时刻在你身边》里的话语。从我们看来,中央企业的价值观念,其逻辑关系是由四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组成。以经济为主体的基础价值观、忠于党与人民的政治价值观、履行责任的社会价值观、奉献于人民的道德价值观。从这次抗震救灾看来,中央企业履行了哪些价值呢?


  政治价值。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党执政为民的重要政治基础、阶级基础与群众基础。央企平时是国家财产凝聚和利益源泉,努力创造财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保障社会公益;风险出现时央企立即应对灾害、战胜困难乃至成为支持正义战争的政治依靠。在南方特大冰雪灾害、“5·12”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突发灾难情况下,央企总是义不容辞,几乎与救援军队同时赶到。这次鲁甸抗震救灾,央企仍然像军队一样,为人民利益冲锋在前,需要什么资源,就迅速调集什么资源,高效协调地发挥支援保障作用,救国济民于危难之际,充分显示中央企业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政治价值。


  社会价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包括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如平时的环境保护、提供高质量的和安全产品等;救灾则多数属于非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国药集团等企业确保救灾急需药品、器械;新兴际华集团等企业关于帐篷、衣被等物资的生产;中粮集团、中储粮总公司、华润集团等企业确保食品、水等生活物品的有力支援。在现场,路边的小发电机保障通讯畅通、流动银行、寻亲热线、免费电话wifi、免费矿泉水,很多细节展现央企在关键时节对社会的担当和责任。


  道德价值。在危难时刻,中央企业在义利矛盾出现时,义高于利,积极、无私地奉献,显示出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应有的职业素质,这实是企业发展的道德支撑。灾害发生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修复受损设施,通信企业还向灾区公众推出欠费不停机、手机充电站、报平安电话等便民通信服务举措。中国卫通紧急协调了3颗卫星共38兆优质资源,为灾区通信提供最及时有效的保障。如果以利益最大化标准便无法理解央企这很多“不赚钱”的行为。


  精神价值。灾害发生后,鲁甸供电公司龙头山供电所员工宗朝禄三十多小时没合眼 两天救出4个人,三十多个小时里,只吃了一盒方便面。他说,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没有办法,救人要紧。其实他自家的房屋已经倒塌,没有过问。类似这样的感人事例充分显示央企职工的舍身忘的牺牲精神。


  央企在抗震救灾中的价值特点


  在这次鲁甸抗震救灾中,中央企业的社会价值有哪些特点呢?


  选择的自主性。央企社会责任选择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张毅主任紧急部署中央企业抗震救灾工作,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下发紧急通知。而从具体而微的每一家国企,以及每一位国企员工的投入力度来看,这绝非行政命令所能及。央企主动选择立即投入抗震救灾是按照法理和良知积极主动地作出的选择。可以说,这是国有企业属性的本能反应,是国资系统持之以恒培育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


  价值的导向性。当代中国社会群体和个人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多元化的情况下,中央企业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执行行业政策的主要载体。当企业与国家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央企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对社会起导向作用。这次,央企在抗震救灾的投入不少,有些是不计代价的付出。除了抗震救灾,在事关国家和民族利益、人民福祉的许多方面,国企都承担了大量显性的和隐性的社会责任,而这些付出,在以“资本回报率”来比较国企与私企之间孰优孰劣,也是理解不了的。


  行为的典范性。中央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每个央企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重质量、讲信誉创品,在同行业中作出表率。这种以身作则的典型性激励同行业乃至全社会见贤思齐。我们看到,大地震中令人感动的央企人身影,他们承担最危险、最繁重的任务,以最坚忍、最顽强的意志,做出最无私、最动人的奉献,在碎石瓦砾之中,国企人始终奋战在最前沿。很多央企人用朴实的行动,践行着央企对人民的忠诚,成为抗震救灾中的典型与模范。


  组织的严密性。从央企投入抗震救灾可以看出他们多有半军事化特征。国资委统一领导下各中央企业24小时领导值班和带班,救灾情况指令及时上报下达,全国一盘棋,有力、有序、有效。空中、铁路、公路、水路立体运输,国家战略储备紧急筹措,各种救援力量迅速集结,油料、食品、药品、帐篷、机械驰援灾区。展现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关键时候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办大事的力量,当然也是对中央企业强大组织动员能力、强大物质保障条件的集中检阅。


  科技措施的层次性。据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官方微博集纳的消息,抗震自行式炊事车、应急通信卫星、抗灾超级基站、航拍飞机……央企的高科技产品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使抗震救灾更为高效。中国由“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的希望,“国家队”必须以自身的科技力量,承担和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灾害等外部冲击时,央企一次又一次高效率的应急反应与修复能力,包括这些科技设备的投入,充分体现了中国公有制为主体的体制优势。


  央企责任在地震前线实践,感动在奉献者与受助者之间双向传递。那些在灾难面前央企的一个个“第一时间”,一个个“顶尖纪录”,不仅是央企危机处理能力的展示,更是中央企业对人民生命的尊重,是央企价值的体现。中央企业闻风而动、勇于担当、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与灾区人民甘苦与共,让灾区人民再次感受什么是“祖国情结”,体会了社会主义大家庭血浓于水的彼此关爱,在大灾大难面前体会到了国家意志和央企的社会价值。


  突如其来的自然灾难,未必不是对央企能力的特殊历练,未必不是央企社会价值的强烈展示,对于那些千方百计削弱央企的说法未必不是及时的提醒。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国企通过改革不能削弱而要加强”。这次抗震救灾,央企担当社会责任,在关键时刻当好国家和社会的“顶梁柱”,以自身的价值再次证实国企为什么要加强的道理。


  朱安东(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2014年8月3日16点30分,云南省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给当地人民造成了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截至7日19时,地震造成108.84万人受灾,615人死亡,114人失踪,3143人受伤。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紧急部署中央企业抗震救灾工作,各大央企纷纷行动起来,在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物资人员保障等方面为灾区提供紧急救援,充分体现了国有企业的人民性!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近年来,各种地震、泥石流以及水旱灾害不断发生,在救灾过程中,我们总能看到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身影。与某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灾难面前的吝啬和冷漠不同,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总是及时和积极的参与救援。这是与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密不可分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归人民所有,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是为了人民。和私有制企业不同,这种公有制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更多地考虑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


  近年来,一些人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其加以围攻,其目的是为了化公为私,为少数人,甚至是外资财团,鲸吞国有资产造舆论。私有化在苏东国家以及拉美国家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中央企业在鲁甸地震救援中的表现再一次体现了其人民性,体现了人民央企为人民的风范,值得其他企业学习。试想一下,如果大部分中央企业都被改造成了由私人财团控制的唯利是图的企业,改造成了人民性缺失甚至是反人民的企业,我们还能在这些重大灾害救援中看到这个群体的身影吗?美国卡特琳娜飓风和日本福岛地震救援中美日大企业的表现能否给我们一点启示呢?


  刘震(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当公知和某些媒体一味地、坚持不懈地攻击和抹黑央企时,它们没有回应,因为它们知道事实胜于雄辩!这个事实,就是每一次灾难之时,央企总是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和道义,总是第一时间出现在救灾的一线,总是以最快地速度解决百姓所急!这就是我们的央企,“行胜于言”的央企!当我们仅仅用利润来衡量它的效率时,有没有想过,这些如何去衡量呢?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央企加油!

来源:国资委

标签:专家,盛赞,央企,抗震救灾,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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