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新闻网讯(记者 赵坤 见习记者 雷歆蕊 )为进一步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1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并分别从总则、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6个章节做出了37项规定。
《规定》指出,在安全技术方面,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结构安全原则,强化安全免疫、态势感知、动态评估和备用应急措施,构建持续发展完善的防护体系。在安全管理方面,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运营者是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负总责。
《规定》强调,在应急措施层面,重要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建立系统备用和恢复机制,对重要设备冗余配置,对重要的数据定期备份,并定期进行恢复性测试,支撑系统故障的快速处理和恢复,保障电力监控系统业务连续性。在监督管理方面,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技术支持。
在附则章节,《规定》明确了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物理访问控制、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等用语的含义或范围。《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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