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上的不断推进,“乡村”变“城镇”,特别是在“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地区出现了大量违法修建建筑物的情形。由于违法修建建筑物,建筑物与原有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过近,安全距离不足,再加上相关人员电力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大量因此造成的伤亡事故。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在电力设施运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没有强制执法权,导致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和分析,探讨供电企业如何应对或处理类似的事件。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划定和范围
在我国,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依法划定,并设立标志。
根据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主要包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一般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电缆线路的两侧区域,其中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违法修建建筑物
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不仅危害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而且危及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对违章修建者也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因此,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由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情形不断增多,对供电企业保障有关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提出了要求。因此,结合相关实务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供电企业如何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据此,供电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的,应当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其责令强制拆除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和《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物品所有者承担。因此,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若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整改而拒绝整改的的,供电企业可以向人民政府报告,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当发现任何单位或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供电企业向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相关单位或人员往往置之不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后,往往也没有回复。在此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总之,电力安全运行责任重大。当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供电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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