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河南能源监管办要求供电企业把信息公开作为提升居民用电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水平。
5月,浙江能源监管办转发新修订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明确“三个重点”和“三项工作”,并建立供电信息月报制度。
6月,江苏能源监管办要求供电企业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更新信息,规范停电公告等公开内容。
作为公用事业单位,供电企业的工作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历来受到国家和能源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3月10日,国家能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实施了修订后的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更改或增加了三项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内容,其中两项分别是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信息公开和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公开。这两处细微修订,精准定位到投诉数量较多和用户反映比较强烈的焦点问题。在实施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方面,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突出重点、抓住重点、细化重点,强调问题导向,剑指矛盾焦点,以抓问题监管促进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年多来,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作为强化供电监管、提升供电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抓手,建章立制、加强宣传,周密部署、全力督导,依法监管、专项落实,极大提高了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了广大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建章立制、加强宣传,提升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修订后的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明确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规定了供电企业应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内容,
并就供电企业主动公开信息和申请公开信息的流程予以规范等。
为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积极动员、迅速组织,掀起了新办法宣贯热潮,大大提升了供电企业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山东能源监管办下发文件,要求各级供电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新办法,并深入基层供电营业厅和农村便民缴费点,现场查看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贵州能源监管办向各供电企业转发新办法,召开宣贯会议,组织企业集中学习研究,并以此为契机安排布置今年的信息公开工作。
甘肃能源监管办将信息公开作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列入供电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切实提升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的地位和分量。
福建能源监管办从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改革、服务民生的更高站位,将供电监管从以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市场为主拓展到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 “大供电监管”思路中来。
其他派出机构也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了新办法宣贯活动,让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工作入脑、入心。
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是供电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维护电力用户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用户对供电企业实现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提升各级供电企业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周密部署、全力督导,促进供电企业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华北能源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相关部署,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要求,有效保障了供电企业窗口办电和供电服务的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东北能源监管局明确,各供电企业要将所需公开的信息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加大信息公开监管力度。
新疆能源监管办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发布监管报告等形式促进供电服务水平提升,进一步加大供电服务信息公开力度。
浙江能源监管办提出抓好三项工作的要求:一是重新明确供电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二是认真梳理完善信息公开内部流程,三是对新办法新增的主动公开内容予以重点落实。
为真正让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成果惠及百姓,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度,国家能源局周密部署、有效落实,积极回应用户关切,要求各派出机构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公开有关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同时,针对供电企业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能源主管机构要求供电企业及时予以反馈。立足于转职能、促监管,能源主管系统各单位牢记服务宗旨,寓监管于服务,与供电企业一起克服困难、直面挑战,极大提升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水平。
华东能源监管局专题召开上海市供电监管情况反馈会,集中反馈上海市电力公司在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监管要求。
河南能源监管办要求供电企业及时反馈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求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监管水平和供电服务水平的共同提升。
依法监管、专项落实,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自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工作开展以来,各级供电企业能够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监管工作取得相当大的成效。然而目前,信息公开不及时、更新滞后、信息不全面、内容虚假等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造成信息不对称,侵害了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利于供电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新办法明确,供电企业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与信息公开年报的报送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投诉。能源主管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法监督考核力度,以及对信息公开不力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国家能源局要求各派出机构重心下移,深入基层,狠抓专项落实,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开展现场督导;适时组织开展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度调查等专项行动,通过网站调查、营业厅发放问卷以及12398投诉举报等方式,随时掌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做好整改完善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月,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供电局和部分农电公司的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等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与企业共同分析了目前供电服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和改进措施。
不仅如此,能源主管机构更是将信息公开监管工作延伸到电力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理方面。针对7·19杭州城区停电事件、7·11德清停电事件,浙江能源监管办对相关企业进行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并形成监管意见,要求企业组织开展故障原因分析。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既是一项专门的监管工作,其本身又是一项重要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卓有成效的信息公开监管必定会极大促进供电监管综合能力的提升。
要实现这样的成效,离不开监管方式的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的进一步深化、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需要进一步提炼共性问题、提升问题的高度、加大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和影响力,更要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保障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只有如此,才能确保供电企业工作的进一步公开透明,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维护,确保供电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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