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
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五、对天然气发电价格管理实行省级负责制。各地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报我委备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31日
标签:发改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