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幅9%以上,相关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
《通知》指出,此次调整后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降价后,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通知》强调,本次降价主要利用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空间、电网企业期末留底退税额一次性退返资金,以及哈郑直流输电价格降价腾出的空间予以保障,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调价后,相关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该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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