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江苏省电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注重保障民生,对供电企业应提供的服务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用户应配合供电企业检查用电安全,供电企业可现场检查用电信息异常情况,并给出窃电量计算方式。
李侃桢作关于《江苏省电力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现行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2008年颁布实施。去年,江苏省全社会用电量突破6000亿千瓦时,截至去年底,全省发电装机达12657万千瓦,电网规模超过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电压合格率、电网抵御风险能力达国际先进水平。在此情况下,旧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力事业发展要求。
草案适应能源革命和电力体制改革最新要求,为能源转型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草案列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保障性收购制度,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的条款。针对电动汽车加快普及的形势,草案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优先考虑在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江苏省当前已有电力用户4000多万,草案注重保障民生,规定供电企业应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实施损害电力用户权益的行为,如未按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等。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草案对供电企业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规定还不够,建议增加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规范用电业务办理时限,规范报修、投诉办理时限等条款。审议建议,供电企业的电力服务平台应有每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电话;办理用电业务应有规定时限,如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对供电故障报修,如无特殊情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两小时;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等条款。
针对用电检查缺乏具体执行依据,草案明确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用户应予以配合。为维护供用电安全,条例对供电企业可中断供电的情形进行规定,其中包括用户窃电或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缴的情况。如用电信息异常,供电企业可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窃电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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