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们承认船只在航行时碰到了电线,但并不认为造成了什么损失,没必要赔偿!”2012年12月24日,海南电网公司海口供电局工作人员在向肇事逃逸船只负责人黄毅强、张垣康追讨事故赔偿时,遭到了无理拒绝。
原来,就在当天11时25分,海口供电局管辖的110千伏玉洋甸线、晋甸线发生故障跳闸,重合不成功,造成了大面积停电。接到调度命令后,海口供电局输电管理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故障点。经现场勘查,发现110千伏玉洋甸线N38—39杆段C相导线被航行中的挖沙船刮断,同时挖沙船还刮伤了同杆架设的晋甸线N11—N12杆段导线,导线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海口供电局紧急成立了事故调查专项工作组,并组织汇编“12.24”110千伏玉洋甸线、晋甸线跳闸导致110千伏海甸变电站全站失压事件电力事故调查报告,针对事故产生的原因、暴露的问题等认真研讨,及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查明该线路工程造价、电量损失、工程费用明细,出具《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
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2013年3月27日,海口供电局就侵权方驾驶抓斗式挖泥船作业臂破坏海口供电局横跨南渡江110千伏玉洋甸线及晋甸线N11—N12档导线刮断一案向海口市海事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1日和9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胜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张某向原告海口供电局支付赔偿款20.6万元。
分析:该案是海口供电局开展“六五”普法期间发生的一起主动维权的典型案件。事件发生后,海口供电局及时组织了生产、安监和安保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复电抢修,调查取证并主动向保险、公安派出所报案。案件中,电力设施档案资料的集中保存和规范管理保障了该局对侵害方的有效追责。结合本案例,为了降低违规风险概率,海口供电局将对跨越河、海面建设的电线电缆通航净空尺度予以严格审核,对特殊地区的线路设置完善的警示标牌等,避免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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