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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造成客户损失供电公司免于赔偿

作者:吴庆华  2016-07-05

  2015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执各类案件13057件,该院从上述案件中遴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各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大、案件类型新颖、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好等特点。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供电公司违约供电案。


  原告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养殖南美白对虾需要,于2014年6月19日与被告南通供电公司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供电。该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因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用电人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合同订立后,被告依约供电。2014年10月12日,曹某施工时驾驶的挖土机大臂剐断电线,造成原告处停电,后经被告修理恢复供电。停电当日,原告在其虾塘内发现死虾。同年11月,原告打捞出5万余斤死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供电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低压供用电合同》、两份《安全隐患告知书》及安全检查记录、外破事故现场记录、抢修工作记录等有力证据,并请肇事者曹某出庭作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电力线路事故系第三人施工引起,并非由供电企业本身原因而发生,故依法属于免责范围。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存在怠于修理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把控安全管理关键环节是胜诉关键


  南通供电公司法律专职 顾枫


  南通供电公司此案胜诉,主要得益于对供用电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的把控,安全法律责任明确到位、安全风险排查告知到位、外破现场处置与证据采集到位,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可靠的证据链。


  一是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通过与原告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明确了供用电过程中双方的安全和法律责任,确立了用户在其内部用电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并对违约责任进行界定,其中一条就是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用电人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的,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是隐患排查告知安全风险。强化客户端安全隐患排查,在供用电关系建立后,供电公司多次检查原告内部线路、自备应急电源等设备,提醒增加独立自备应急电源,并两次向原告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客户量身制订生产停电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外破处置收集免责证据。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第一时间安排人员锁定外破现场,查明曹某在操作挖掘机时碰线造成停电事实,采集现场照片等有力证据,同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有效控制肇事者并做调查笔录,收集免责证据。与此同时,通过信号、录像、照片等形式精确记录抢修工作情况。


  本案表明,通过强化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的管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化解供用电法律纠纷、降低经营风险,对供电企业依法维权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用电要求较高的企业也具有一定警示作用,能够激发责任主体自觉排查客户端安全隐患,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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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第三人过错,客户损失,供电公司,免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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