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通知》明确,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通知》明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能够继续保障光伏发电项目获得合理收益,保障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吸引力,促进光伏全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此次电价下调后,2018年起,一类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电站的标杆上网电价将比2017年电价同时下降0.1元。同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度电补贴首次下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及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继续维持原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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