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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04-27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标签:电力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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