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发布《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明确电网接入意见等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通知要求,要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通知指出,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通知还明确了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的事项清单,电网接入意见、燃料运输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以及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等18项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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