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电力法,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中国新闻网央视网中青网中国经济网光明网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