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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1.8亿元赔偿纠纷 全面推进依法维权(图文)

南网超高压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西电东送大通道安全

作者:陈云亭 刘兴元  2024-06-21

  核心提要:某煤业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南网超高压公司建设的溪洛渡直流线路工程项目对其探矿权造成严重侵权,要求赔偿探矿权资源损失1.8亿元。该煤业公司一审败诉,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判决结果厘清了合法建设工程压覆矿的补偿范围,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纠纷,规范类似情况下补偿秩序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和示范意义。

  近日,由南网超高压公司申报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书入选2024年第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该案判决结果厘清了合法建设工程压覆矿的补偿范围,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法律纠纷,规范类似情况下的补偿秩序具有导向作用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全力以赴应对案件

  获全面胜诉

  2018年7月,某煤业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南网超高压公司建设的溪洛渡直流线路工程项目对其探矿权造成严重侵权,要求赔偿探矿权资源损失1.8亿元。

  南网超高压公司多次召开党委会缜密分析、研究应诉策略,按“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流程,编制案件应诉方案。该案涉及大量煤炭行业和电网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跨行业、专业技术知识要求很高。南网超高压公司坚持“以我为主、协同各方”的办案机制,深入分析案情,提出应按塔基安全深度标准认定是否压覆、仅就直接损失给予补偿等诉讼主张,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积极应对,在诉讼策略上灵活调整、持续优化。在南方电网公司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网公司法律部的关心指导下,南网超高压公司精心做好庭审准备,思路清晰、策略有效地应对诉讼,历经艰难、曲折的4年,最终获得有利判决结果,充分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贵州高院一审认定,南网超高压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仅一个塔基压覆煤矿资源,需补偿对方60.68万元及利息。该煤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新的压覆量进行市场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压覆纠纷协调难

  工程建设遇阻

  据悉,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压覆矿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涉案金额数亿元,案发地点主要在广东、云南、贵州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

  压覆矿纠纷是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主要对电网建设产生三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危害电网安全。部分矿业权人暴力阻止施工,严重影响电网安全。二是拖延工程进度。由于电网企业无法与矿业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导致部分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影响工程进度。三是影响工程造价。由于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部分矿业权人漫天要价,最低的接近千万元,最高的超过2亿元。

  确立有利裁判规则

  促进和谐发展

  该煤业公司压覆矿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审理进程和判决结果受到电力、矿产两个行业乃至全国司法审判领域的高度关注。

  南网超高压公司该案件的胜诉,确立了三个有利于电网建设的司法裁判规则,产生一定的价值:一是影响力。该案确立的“重叠且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才构成压覆”以及压覆适用“成本补偿”而非“价值赔偿”的标准,对资源综合管理产生明显的指引规范效应,解决了昆柳龙直流工程等众多国家重点工程面临的数十亿元高额补偿难题。二是典型性。工程建设与矿产资源开发纠纷长期多发频发,该案判决一年来,全国发生的47宗压覆矿纠纷均适用该案裁判规则,涵盖了电网、铁路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有力促进了社会纠纷的妥善解决。三是法治价值。该案体现了“电力建设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平衡、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利保护平衡”的价值取向,有助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和基础工程建设协调良性发展。

  南网超高压公司企管部总经理李战鹰表示:“合法完备的电网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法院判定电网建设单位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建设单位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所以,电网企业应当进一步提升电网建设项目合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依法办证、依法施工。”

  (陈云亭 刘兴元)

来源:南方电网报

标签:赔偿纠纷,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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